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针对下列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17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年 6月 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截止 2017年 6月 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17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较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终止“营销网络扩建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营销网络扩建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终止上述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经过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终止该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林鑫华 张奇峰(LIN XINHUA)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责任编辑:cnfol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