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公司《2017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017年8月7日(以下无正文,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晓明宋瑞霖赵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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