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重要任务,是救港、稳港,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的重大举措。
香港各界期待港区国安法尽快出台,是源于香港当前存在着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香港回归祖国23年来,国家坚定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一国两制”实践在香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但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新的风险和挑战。当前,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
香港出现当前严峻复杂局面,与回归以来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其实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香港特区基本法第23条有着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但长期以来,23条在香港被别有用心的人严重污名化、妖魔化。反对派故意将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公民权利自由对立起来,基本法23条被长期“搁置”,致使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迟迟不能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严重缺失。
面对香港在国家安全领域几乎“不设防”的状态,为了堵漏洞、补短板,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目前已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有国旗法、国歌法等十几部法律,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决定》内容的全面展开、充分贯彻和具体落实。
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明确规定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等四类犯罪行为和处罚;同时也明确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来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特区警务处和律政司都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国家安全事务,专人专管。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理所应当。“港区国安法”践行法治,打击犯罪、遏制外部势力干预。以法治的方式维护法治,才能使意见的表达和权利的行使始终运行在制度轨道上,使香港的民主自由走上一条良性发展的道路。“港区国安法”不是束缚香港自由的紧箍咒,而是保障香港发展的安全带。保障越牢固,香港才越安定、越繁荣。
(文章来源于央视网)